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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明德國民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設置要點

 

苗栗縣明德國民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設置要點

101年8月    日校務會議修正

106年6月27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本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之初核及核議事項。

(二)本校教師平時考核獎懲之核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教導主任。

(二)票選委員:除當然委員之外,其餘由本校教師 (含未兼及兼任行政職務者) 票選產生,以符合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三)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 (推) 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六、本校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本會初核。

七、本會考核人員在考核未定前,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執行初核時,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

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教師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九、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導、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 (議) 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十、本要點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2020-12-23
點閱次數:362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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