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圖片

網站地圖

字級設定

苗栗縣頭屋鄉明德國民小學教師服務規約

 

苗栗縣頭屋鄉明德國民小學教師服務規約

 

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修己善群,進修研究,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三、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四、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科目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安排搭配其他科目課程,仍應接受,不得拒絕。

五、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並不得私自調課。 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六、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除對學校委辦事項應確實善盡職責外,對全校學生共負教學、訓導、輔導責任,並接受各項評鑑,以提昇教育品質,另應盡配合學校各項行政措施之義務。

七、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競賽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八、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校務會議議決及教師自律公約,出勤差假依臺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法。

九、教師應依指派參加各項研習及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和活動,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實施補救教學指導、假期學習活動、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十一、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二、教師對於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三、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各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刋用品,並切實遵守不實施體罰。

十四、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十五、教師於聘約存續期間因故離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悉經學校教評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議決辦理。

十六、學校如因減班或其他原因導致教師超額時,超額教師必須接受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分發至他校,不得異議。超額教師之認定(1)以進入本校年資最淺之教師 (2)年資相同者以調入本校積分最低者 (3)若積分相同者抽籤決定。

十七、苗栗縣政府或學校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對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十八條情事,尚未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亦得視情節給予行政懲處。

十八、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份所為特別之規定。

十九、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二十、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一、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二、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十三、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四、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五、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二十六、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十七、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二十八、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二十九、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三十、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2020-12-23
點閱次數:29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9-11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