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屋鄉明德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
二、苗栗縣政府110年1月15日府教特字第1100010610號函。
貳、目的: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參、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五、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肆、規定:
一、學生每日應確實盥洗並定期修剪指甲,保持良好個人衛生。
二、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適合之便服,並勤換洗,保持清潔乾淨,不統一訂定換季時間。
三、逢體育課時以著適合運動的服裝與運動鞋為宜。
四、全校或班級群體活動時,以穿著校服為原則,若班級或社團有統一服裝,經討論後亦可穿著。
五、天氣寒冷時,學生在便服或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六、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七、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限制學生髮式。
八、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由師長了解原因並予以關懷輔導,不得加以處罰。
伍、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