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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類-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倘所屬公務人員赴陸有違法(規)情事,應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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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倘所屬公務人員赴陸有違法(規)情事,應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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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596_6104642_行政院函送訂定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倘所屬公務人員赴陸有違法(規)情事,應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pdf


發布時間: 2025-10-01 08:36:37
發布單位: 明德國小總務處



上次更新時間: 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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