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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類-函轉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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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2年2月15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子女,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得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


相關檔案

1364116_0234702_公務人員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pdf
1364116_0234702_公務人員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 (1).pdf
1364116_0234702_公務人員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 (2).pdf


發布時間: 2025-11-03 08:41:39
發布單位: 明德國小總務處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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