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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類-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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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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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822_0280591_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pdf
1468822_0280591_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01.pdf


發布時間: 2025-12-29 14:18:30
發布單位: 明德國小總務處



上次更新時間: 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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