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府人給字第1080195035號函修正,
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
一、為推動公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提昇行政效能,積極促進維護本縣公教人員之身心健康。
二、檢查項目:包括血液檢查、梅毒血清檢查等項目。接受補助人員得在上述檢查項目內就個人體質、年齡等視情況酌作篩選;惟如同一年度受檢 人員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資格且已受檢,於辦理本項檢查時,受檢人員宜選擇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所列檢查項目以外之項目檢查。前開項目已獲健保給付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三、補助對象、經費、次數:
(一)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本府一級主管及附屬一級機關首長,檢查費用以實支額覈實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八千五百元為限,一年補助一次。
(二)本府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副主管、科長及附屬一級機關副首長、主任秘書(秘書)、科長(室主任);附屬二級機關首長及本府所屬高中、國民中小學校長,檢查費用以實支金額覈實補助,最高以五千元為限,一年補助一次。
(三)上開第一款、第二款人員以外之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滿四十歲公教人員,檢查費用以實支額覈實補助,最高以三千五百元為限,二年補助一次。
(四)不足部分由受檢人自行負擔,所編列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前項第三款滿四十歲公教人員係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四、符合受檢資格者應自行至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醫院、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檢查,並在事實發生後,填妥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及檢附自費健檢收據,至遲應於受檢當年度結束前向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用,逾期不予受理。
五、公假:
(一)依本計畫申請補助實際參加健康檢查公教人員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公假一天。
(二)未滿四十歲,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公教人員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公假一天,惟以二年一次為限。
六、原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人員,其健康檢查仍依原規定辦理。原機關已實施健康檢查者,不得重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