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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頭屋鄉明德國民小學協調產生超額教師實施要點

 

苗栗縣頭屋鄉明德國民小學協調產生超額教師實施要點

109年10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苗栗縣頭屋鄉明德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調因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因素產生之超額教師,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依教師法第十一條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或解散時,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核定編制員額數之教師。

三、留職停薪中之教師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回職復薪者,不予提報為超額教師。

四、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所需教師數核算。普通班之教師調整,應以具有各該階段各科具有合格教師證者為限。普通班之教師調整應依各領域(科目)分開計算。

五、本校教師超額時,由教務處依據教學正常化及課程需求原則,預估全校班級數及各領域(科目)授課時數,核算確定各領域(科目)教師之需求人數,以確定教師人數及超額之領域(科目)。

六、本校依前項協調產生超額教師之優先順序如下:(服務年資皆以正式教師年資計算)

(一)採自願優先原則:自願擔任超額教師者優先,自願者多於超額員額數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深者優先,若年資相同時,則年長者優先。

(二)本校未有自願者,則依一般科及英語科二科分別計算超額人數。如有英語師資不足之情形,其於該學年度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之英語教師,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並於次一學年度擔任英語教師(需於次一學年度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超額教師同時具備二科資格者,本校得擇一科別提報。

(三)依前款規定計算後,任教超額領域科別之教師,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淺者為優先,若年資相同時,則以年齡較輕者優先,然服務年資及年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或由本校校務會議決定其順序。

七、本校對於前條協調產生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本縣他校服務,如輔導介聘上開超額教師至他校服務顯有困難時,得陳請苗栗縣政府協調輔導介聘作業。

八、本學年度輔導介聘至他校服務之本校超額教師,如因本校臨時於下學年度前產生教師缺額,應先徵求該學年度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並依本校該學年度原超額教師列冊順序之反順位,依序返回本校服務,若超額教師不願返回本校服務,需簽訂切結書。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2020-12-23
點閱次數:313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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